常信联[2008]84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青年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社营业部、各信用社、分社: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全民创业创新部署,帮助解决创业青年资金需求,现将《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年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年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青年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全民创业创新部署,引导和鼓励全县青年农民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帮助解决青年农民在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努力营造人人投身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促进常山经济快速发展。县信用联社结合实际制定《常山县青年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青年创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青年创业贷款对象:
1、年龄在35周岁(2008常山创业创新十大杰出青年评选20强放宽至45岁)以下,常山县县域内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青年、二次创业企业家和回乡创业青年;
2、重点支持当地乡镇、村具有致富带头表率的青年代表;被县团委评为“优秀创业青年”;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种养殖业类的专业户、打工返乡并具有一技之长的有志创业青年;从事其他农业特色产业的青年等。
第二章申请借款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借款程序:
对有贷款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填写常山县“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申请表和借款申请送经当地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企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 企业的财务报表、相关报告及报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验资报告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号、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等;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包括债权人、负债额度、负债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负债余额、宽限期等);
5.企业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列示地区及在全国市场竞争状况);
6.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7.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8.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9.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青年创业贷款的个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
2.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担保人需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地常住户口本;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应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放大贷款额度。每人或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万元以下。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定价办法》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被荣获“2008常山创业创新十大杰出青年”的自然人10万元以内、小企业50万元以内的贷款及被荣获“2008常山创业创新十大优秀青年”的自然人5万元以内、小企业25万元以内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并上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贷青年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80%;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三)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五)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信用社对创业青年贷款应在五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自申请到发放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个人;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债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个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企业或个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或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章 贷款担保、保险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一般以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及农户联保为主,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及综合偿还能力可以采取经营承包转租赁权质押的方式。
第十三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创业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农民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服务组织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七条 贷款程序按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在信贷操作流程上可采用一次性核定贷款额度,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未按贷款合同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信用社向贷款企业或个人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借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社应采取措施对抵押、押物进行拍卖变现或要求保证人还款。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贷款企业或个人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个人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按贷款合同履行的贷款企业、个人,将取消其贷款的资格;信用社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发放青年创业贷款过程中,有贷款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贷款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报送贷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取消该项目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企业或个人与信用社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经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贷款单位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按期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信用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全县信用社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主题词:信贷管理 青年创业贷款 管理办法
抄 送:省联社衢州办事处,银监常山办事处。
发 送:班子成员,各科室,存。
联系人:江善禄 联系电话:5023329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